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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6-18 来源:CA88 - 在线登录

  第九条 购置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对贵重的专业仪器设备,除根据合同、发票或调拨单进行实物数量验收外,还应当由技术部门、使用部门检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如发现技术性能、产品质量及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在商品索赔期内向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二)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不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固定资产,应限期办理交付手续。同时,先按估计价值计价,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修缮和日常维护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均不列入固定资产计价范围,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扣除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一) 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农[1996]97号)执行。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报北京市体育局审批,不得擅自处置。

  (二) 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每批次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报北京市体育局审批;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每批次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经北京市体育局审核后报北京市财政局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单位决定,将处置情况报北京市体育局备案。

  处置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每批次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首先向北京市体育局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报北京市体育局审批。单价10万元以上每批次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提交上述资料报北京市体育局审核,并由北京市体育局报北京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 单位报废、报损、调出、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证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低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北京市财政局或北京市体育局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的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单位应当为每一个固定资产项目设置一张固定资产卡片,载明固定资产的编号、类别、品名、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性能、用途、使用单位、保管责任人、开始使用日期、原价、维护和更新改造记录等。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保管,领用时将其中一张交由使用部门管理,交回固定资产的同时将卡片交回。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做到维护保养与定期检测检修相结合。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或专人使用)外,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维护保养、交接手续以及使用情况登记制度。要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负荷,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人身安全。同时实行专管共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要建立设备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反馈设备状况、使用情况,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赔偿制度。由于责任事故、贪污盗窃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损坏和浪费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理。对直接责任者应当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盘点核对,或采取分期分批清查核对的办法,由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参加,共同清理核对。如发现盈亏、损毁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调整帐、卡记录,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严格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 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拟定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和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负责固定资产编号、建卡、调配、领用、清查盘点、仓库保管和有关资料档案管理,记录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办理调拨处置等事项。

  (二) 使用部门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保养、维修、清理、盘点工作,登记和保管有关账卡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和故障处理等情况的记录,提出固定资产大修理建议、计划,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有关账目,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账、卡、物相符。

  (三) 财务部门综合管理固定资产,负责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核算,审核固定资产购建、维修、处置计划,正确记录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账目,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清理盘点,监督和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体育局将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有无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专(兼)管干部,职能是否到位,固定资产账、卡、物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完好率和保值增值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本办法等。